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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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安全抵押金四万五千元。 如果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九百五十元,合计一千九百元,由被上诉人本溪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