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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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本溪辽油新时代燃气有限公司 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03民初281号 原告: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中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珊,系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被告:本溪辽油新时代燃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惠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辽油新时代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由原告辽宁中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尹镜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洁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