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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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暖池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暖池塘支行贷款本金41.5万元及利息(其中到2019年8月5日前利息91,595.74元;以4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5.9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