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黑龙江名人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1446.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43.00元,由原告黑龙江名人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