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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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11.6375‰计算自2016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9月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