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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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408]行[南安]支行[2011]年[一手贷000064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8457.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7171.56元,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3元,由***、***、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