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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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申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申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9408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浙江申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