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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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62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81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