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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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行美旅行社(嘉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2030号 原告: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浙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婷。 被告:行美旅行社(嘉兴)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明。 原告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行美旅行社(嘉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蓝仙明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永安 书记员邵家奇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