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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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117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蕾蕾、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员赵溪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孙明锋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