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借款本金60万元、期内利息7838.4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8.28‰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若被告***、***未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40002269、040f04307)申请法院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以最高债权额90万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最高债权额90万元为限);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78元,减半收取49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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