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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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绍兴绅泰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 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88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人民币88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三、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人民币88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四、绍兴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对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人民币1,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五、绍兴绅泰置业有限公司对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人民币1,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六、***、***共同对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人民币1,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七、***、***共同对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人民币88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浙江俊天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绅花装饰品有限公司、绍兴绅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