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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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龙泉市雄杰工艺制刷有限公司 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泉市奥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偿款4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2月2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0元; 三、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芳野综合开发区块内的土地(土地证号:浙龙国用(2009)第2802号)实现抵押担保责任,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在上述第三项抵押财产处置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龙泉市奥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三项抵押财产处置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驳回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0元,由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龙泉市奥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