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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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蛟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1民初2830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住***。 被告:吉林蛟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吉林蛟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郜鑫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惠丹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