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蛟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1民初2830号

原告***,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住***。

被告:吉林蛟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吉林蛟河鑫丰食品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郜鑫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惠丹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