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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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 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代建春。 被执行人:***,男,住***。 被执行人: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关于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与***、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09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分三次向原告金汇典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260万元,于2019年3月23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9年4月23日前支付160万元,于2019年5月23日前支付50万元。二.被告***对被告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吉林强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261140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409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