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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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400,985.9元,并以46,400,985.9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10,800元,由原告福建省平潭县旭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9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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