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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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扶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安中南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泉州扶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泉州扶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反诉原告南安中南大酒店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反诉被告泉州扶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反诉原告南安中南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5元,由本诉原告泉州扶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由反诉被告泉州扶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