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田野泉酿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 田野泉大豆酱货款125000元;自2018年7月2日起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