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始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00元,由本院清退100元给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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