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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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始兴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00元,由本院清退100元给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