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逾期未还利息(截至2020年3月1日为59378.69元),并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未还利息。 二、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泰兴市新能源新城市花园和谐苑4幢204室的房产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债权限额为1470600元);被告***对上述抵押房产被处置后的不足偿还本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