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泰兴市同创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为22068.19元;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508%计算);

二、被告泰兴市同创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泰兴市同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五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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