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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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顺珍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青0105民初4228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杨继源,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光明,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杨继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材料款731742.3元、违约金410870元,合计114261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3日原告与青海顺珍商贸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青海顺珍商贸有限公司将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材料款731742.3元、违约金410870元转让给原告。并于同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债务人。青海顺珍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债权人无力承担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综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1.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青海顺珍商贸有限公司将其与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的材料款及违约金合计1142612.3元全部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向被告追偿。 2.债权转让通知书、邮政送达回执,证明2019年4月3日青海顺珍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将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 3.青海顺珍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证明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实际产生的。 4.青海顺珍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于2015年6月28日、2015年7月2日、2014年12月4日签订的对账单共五张,证明根据购销合同实际履行经双方最后核算产生的具体货款,为转让货款的实际来源。 5.民事裁定书,证明2017年12月11日本案起诉后又撤回了,该笔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6.违约金计算表,证明按合同第八条约定计算违约金,从2015年8月计算至2018年8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降低了计算的标准。 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质证。 一、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724016.1元、违约金为21720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4元,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212元,原告***承担1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立 人民陪审员杜娟 人民陪审员孟雅莉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拉毛卓玛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