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兴市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146449.41元,逾期利息3710.2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2月26日),此后的利息以欠款余额为基准按年利率14.508%标准自2019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泰兴市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泰兴市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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