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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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福星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4民初191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贺中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董少华、第三人董翠华、第三人但涛、第三人但汉福、第三人武汉福星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析产继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7)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鄂01民终11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7)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取才、审判员王世梅参加的合议庭。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92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张慧 审判员周取才 审判员王世梅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雷悦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