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福星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4民初191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贺中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董少华、第三人董翠华、第三人但涛、第三人但汉福、第三人武汉福星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析产继承、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7)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鄂01民终11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7)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取才、审判员王世梅参加的合议庭。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92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张慧

审判员周取才

审判员王世梅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雷悦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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