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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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南安市正阳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南安市正阳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298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福建省南安市正阳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对福建省南安市正阳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南安市正阳石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25元,减半收取计35613元,由***承担1505元,由福建省南安市正阳石业有限公司、***、***、***负担34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