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装卸费等费用82234.43元及违约金24970.33元。 二、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州一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05元,保全费1151.02元,由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