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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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元氏县丰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损失1067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损失336623.7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损失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被告***负担4039元,由三原告负担1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154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