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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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垚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鑫城钢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河北垚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已收到的款项219.9998万元从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垚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