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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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宜春市铭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辉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华旺物流有限公司 湖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湖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1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湖南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负担27元,由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不按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