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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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 天聚地合(苏州)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8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802元,被告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48元。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