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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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合同编号***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5536.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0088.8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因本案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