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法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鹏宇金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鹏宇金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2,554.00元及利息(利息在2019年3月4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6.00元,由被告吉林鹏宇金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