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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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昌县永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对第三人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合法债务的范围内(自2014年2月18日其以借款本金13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扣除已经偿还利息60万元)代第三人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沈阳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相应债务【详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233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判项确定的金额】。 二、原告沈阳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110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160元,由被告建昌县永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原告沈阳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建昌县永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在第三人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的房产(所有权证号29177B、29175B)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建昌县永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应偿还(给付)原告的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沈阳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9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76元,由第三人辽宁顺融典当有限公司、被告建昌县永德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次公告费1200元,由第三人辽宁順融典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