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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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551号 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进华,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济南齐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聂旭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