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0906.31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4月17日的逾期利息为8164.86元、违约金为8520.62元,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对被告***的上述欠款本息、违约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从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机动车车牌号为闽C×××××、车架号为LDC671T3XG3747773,发动机号为3130218的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