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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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长白山木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蛟河市方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市长白山木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方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酬金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吉林市长白山木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