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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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济南显微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济南畅景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384.8元、误工费中的397.2元等共计12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余款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6842.64元、后续治疗费9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0元、营养费2695元、误工费9874.28元、护理费25046元等共计218947.92元。 三、被告济南畅景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3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50元等共计238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2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752元,减半收取4376元,由原告***负担1241元,被告济南畅景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5元;财产 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济南畅景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