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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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HT9070730170027766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为15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