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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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德州山宝饮料有限公司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法兰得福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法兰得福科贸有限公司、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及第7847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酸菌饮料; 二、被告杭州余杭崇贤街道***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及第7847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酸菌饮料; 三、被告北京法兰得福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0元; 四、被告杭州余杭崇贤街道***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元; 五、驳回原告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均瑶集团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30元,由被告北京法兰得福科贸有限公司、济南绿宝乳业有限公司负担8920元,由被告杭州余杭崇贤街道***日用百货商店(经营者***)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