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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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市集晖工贸有限公司 南安市澳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安市澳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7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19年4月20日,结欠利息、罚息77097.2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南安市集晖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安市澳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南安市集晖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澳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77元,减半收取为11588.5元,由被告南安市澳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集晖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