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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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139268元及利息(以41392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原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有权就其所承建的址在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岭工业园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216#-219#楼部分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981元,由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