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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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2349.3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3月7日的利息为27756.1元、违约金为6452.9元;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