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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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16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的受理费3309元,减半收取为1654元,由原告***负担317元,被告安徽新地驾驶员培训学校、***共同负担1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