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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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4294.8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天柱园小区2幢403室房产(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在最高限额5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1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