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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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借款本金191306.81元、利息25993.82元、本金罚息3011.03元、利息罚息3122.1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律师费565元; 三、若被告***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利港银河新城11-1605号房产享有抵押权(房地产权证号:合产110047519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中对上述债权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分期手续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