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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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损失16,083.20元[(清障费486元+换轮胎人工费900元+车辆维修费6450元+营运损失费10,140元+营运损失评估费1000元+合同违约金4000元)×70%]; 三、被告***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账号:8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收款人:东平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负担247元,被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