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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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分别在抽逃出资的810万元、90万元及以此为本金,分别自2011年9月2日起、2011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于第三人合肥好再来百货有限公司在(2013)瑶民一初字第02003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原告***的债务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900万元及分别自2011年9月2日起以810万元、2011年9月4日起以90万元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对于第三人合肥好再来百货有限公司(2013)瑶民一初字第0200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对原告***的债务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48元,由被告***、***分别负担40723元、4525元,由被告***连带负担452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48元。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