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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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741.7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79961元,合计86702.7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258.29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30039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原告***车损1000元,合计34297.2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747.74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1850元,并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