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6660.3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6日为744875.34元,自2019年9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拍卖、变卖被告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鄱阳镇鄱阳湖赣剧院文化商业广场负一层XX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鄱阳县不动产权第0XXX6号),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3134元,由被告***、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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