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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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0日为228646.06元,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授信/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32629元,减半收取为1631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